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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为曹志强完全掌握的单位,目前要么跟曹志强个人是合资形式,要么就是曹志强个人承包经营的形式,理论上讲,那些单位的钱,都是他的。
首先是承包经营模式。
这目前是指红光出版社以及红光电影制片厂这两个单位。
承包经营,是只要曹志强上缴一部分钱给上家,也就是机械厂,然后具体的经营跟管理,就跟机械厂没关系了,赚多赚少都是曹志强自己的,是法律允许的那种。
毕竟公司法现在可还没出台,所以那个承包经营,理论上跟你租赁经营没啥区别,租赁期间赚多赚少都是你的,也基本不分什么公私账务,都是属于承包人的。
其次是股份合作,合资经营模式。
这目前是指红光百货公司跟华夏音像公司这两家单位。
这两个公司,曹志强本人都有百分之四十九的股份,是最大的个人股东,另外的股东就是红光机械厂。
现在没有公司法,但合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是有的,比如公私合营。
像这种公私合营性质的企业,如果国企单位占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份,那这就是国企,要按照国企性质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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