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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5 我们既生产艺人,也做艺人的搬运工 (10 / 11)_

        那不重要,重要的是,我掌管了一家出版社,就等于掌握了国内的图书跟音像制品的发行渠道。

        然后呢,我是这么想的。

        我先以出版社的名义,开一家独资的艺人企划经纪公司。

        你在日本呢,也开一家艺人经济公司。

        然后呢,我们两家公司合作,建立一个合作伙伴关系。

        简单来说,就是我们两家分属不同国家的艺人经济公司,签署一个国际合作协议。

        协议的内容可以细谈,大意嘛,就是互相在自己的国内,推广对方国家的艺人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样一来,像你们国家的山口百惠啊,中岛美雪之类的,她们的歌曲,都可以授权给我们,再由我们,来把对方的歌曲,在大陆发行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果交给我们发行,我们可以跟他们进行分成制,也就是这里的利润,会跟对方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成,这样可以让对方获得大量的利润。

        同样道理,作为对等原则,我们也会推出一批华人歌手的歌曲,交给你们的经纪公司,拿去日本发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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